【終止地上權,勝訴】
2026/8/18

在土地謄本上,常會有存續期間「空白」的地上權登載,然並不表示其可永久存續,在實務訴訟過程,仍須證明在民國38年時,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設立地上權之合意,否則即得請求塗銷地上權。本件書面已清楚記載,土地所有人不願連同申請蓋章,斯時地上權人也無法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僅單純提出保證書,並非最高法院規範「不能覓致義務人(所有權人)共同登記」,始得單獨申請登記地上權之例外情形。本件訴訟期間達兩年,因訴訟類型為所有地上權人及其繼承人均須列為被告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本所也花費相當時間,整理其地上權人繼承關係,被告地上權人數達數百人,然最後亦如我方請求,判准塗銷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