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不起訴處分】

2026/8/5

【詐欺案,不起訴處分】

單純介紹親友與詐騙集團成員認識,進而該親友從事詐騙行為,是否即當然可歸責於被告?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特別是共同被告成立,需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如當事人就親友後續與詐騙集團成員,是否為詐欺行為之犯罪分工全然未知,即不當然得論定其能成立共同正犯。
本件我方當事人即係因前揭過程涉訟,因本所協助整理事實,並陪同向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澄清後,成功說服檢方,認定本件並無共同詐騙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行為,為不起訴處分。恭喜我方當事人。